台灣海關規定:

 

一、申報

 (一)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1、攜帶行李物品總價值逾免稅限額新臺幣2萬元或菸、酒逾免稅限量(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1公升。未成年人不准攜帶)。

2、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攜帶新臺幣逾6萬元者。

4、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5、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6、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7、有不隨身行李者。

8、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9、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10、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二)綠線通關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二、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一)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1、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限滿20歲之成年旅客始得適用。

2、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3、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二)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者免稅。

 

三、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即總價值逾前項免稅限額新臺幣2萬元或菸、酒逾免稅限量請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均應課徵稅捐。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3、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4、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4、規定辦理稅放。

6、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二)不隨身行李物品

1、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6個月內進口。

2、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4、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四、新臺幣、外幣、人民幣及有價證券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6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二)外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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