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藥品

(一)旅客攜帶自用藥物以6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三)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0.6公斤,合計12種。中藥成藥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其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

(四)口服維生素藥品12瓶(總量不得超過1,200顆)。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2,400粒,每種數量在1,200粒至2,400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五)其餘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pdf檔)及環境用藥限量表(pdf檔)。

 

六、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一)農畜水產品類6公斤(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詳細之品名及數量請參考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pdf檔)及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限量表(pdf檔) 

 

七、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注意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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